新華社天津12月13日電(記者周潤健)2020年1月1日起,《天津市土壤汙染防治條例》將開始施行,旨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,防治土壤汙染,保障公眾(zhong) 健康,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。
條例規定,實行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(jia) 製度,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(wei) 考核評價(jia) 區、鄉(xiang) 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和市、區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(nei) 容,考核結果向社會(hui) 公開。
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對土壤危害很大。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,天津將製定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,向社會(hui) 公開並適時更新。條例要求,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嚴(yan) 格控製有毒有害物質排放,並按年度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;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製度,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、流失、揚散;製定、實施自行監測方案,按照規定開展用地土壤汙染狀況監測,並將監測數據報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。
此外,天津還將實行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製度。條例明確,按照規定向社會(hui) 公開名錄,並根據風險管控、修複情況適時更新,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。凡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的地塊,不得作為(wei) 住宅、公共管理與(yu) 公共服務用地。